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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祥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峰,任凤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778号申请执行人高祥峰,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任凤洲,男,193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高祥峰与被执行人任凤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185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祥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凤洲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高祥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凤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任凤洲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