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尤书全与李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书全,李有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1民初501号原告:尤书全,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被告:李有禄,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原告尤书全与被告李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书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有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书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800元,逾期还款按月息2%支付利息,并按每天100元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本金38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元,至今未还。尤书全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协议一份。李有禄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有禄于2017年3月30日借原告3800元,2017年4月10日尤书全出具借款协议,约定当日下午还清。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一份及尤书全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有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尤书全借款本金3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有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龙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