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鼠药,男,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董秉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将以前卖剩的老鼠药,以一元钱的价格卖给王某1(另案处理)。因王某1对王爱进家有怨恨,欲报复王爱进家的4个小孩。2016年2月14日晚,王某1将四颗涂有该老鼠药的糖果扔在王爱进家大门北侧土路上。次日早晨,被王龙飞拾捡后食用死亡。经鉴定,王龙飞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经审理查明:二十多年前,被告人王某甲曾经卖过老鼠药。在2014年9月份的一天,利辛县王市镇高寨村王老庄村民王某1(已判刑)到王某甲家购买老鼠药,王某甲将其家中以前卖剩下的白色粉末状老鼠药,用纸包好后,以一元钱价格卖给王某1。2016年初,王某1因对王爱进家有怨恨,欲毒害王爱进家的4个小孩。2016年2月14日晚,王某1将4颗涂有该老鼠药的糖果扔在王爱进家大门北侧土路上。次日早晨,王龙飞捡拾带有毒鼠强的糖果食用后死亡。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龙飞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另查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的近亲属自愿代替被告人王某甲退出其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发破案情况及立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身份情况。3、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2月26日14时许,在其家中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归案。4、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5、死亡证明:证明王龙飞于2016年2月15日9时许,在其家中死亡。6、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1王某1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王某1投放的毒鼠强自王某甲处购买。7、物证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证明2016年3月5日,在被告人王某甲家过道南间南墙角处提取一个不透明,高约6cm,直径约3.5cm,内壁有白色粉末状物质的白色塑料瓶。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下半年或者是2015年上半年,他帮王某2从王某甲家里购买过老鼠药。当时,王某甲卖给他的老鼠药是粉面状,王某甲用两层纸包的,他给王某甲5块钱,王某甲收他1元钱。买好老鼠药后,他把老鼠药送到王某2家,王某2给了他5元钱。2016年2月14日,他将4颗涂有老鼠药的糖果扔在王爱进家附近,次日早上,该毒糖果被王龙飞捡拾吃后中毒死亡。2016年农历正月初八的时候,他哥王某3来他家给他母亲上坟,次日早上,王某3回家时,他把剩下的老鼠药放在王某3三轮车上,让王某3带走扔掉。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他装小麦的袋子被老鼠咬烂了,王某1说要帮他弄点老鼠药。过了两三天,王某1到他家给他一包用带道子的本子纸包的老鼠药,他给王某15元钱。1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正月初九,他到他弟弟王某1家给他母亲上坟,次日准备回家时,王某1把一个用白塑料袋包裹的东西放在他三轮上。王某1当晚打电话让他把东西扔了,他怀疑是不正当的东西,就没有扔,他把瓶子放在他家菜橱下面了。11、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他父亲王某甲以前在老家街上卖过老鼠药。12、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他曾经在一九九几年的时候买过王某甲的老鼠药,王某甲以前在王集街上卖过老鼠药。1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二十多年前他曾经卖过老鼠药。大约在二、三年前,王某1到他家买老鼠药,还要给别人再带一份。他把盛老鼠药的塑料瓶子拿出来,当时,瓶子里的老鼠药不多了,他就放点面粉进去。他从屋里找了两张本子纸给王某1倒了3瓶盖(矿泉水瓶盖)包了2层,因为老鼠药的毒性大。王某1给他5元钱,他只留王某11元钱。后他又把放老鼠药的瓶子放在他院子里面南墙边的墙根下了。14、毫州市局理化检验报告(2016)25号: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龙飞的胃、肝部检出毒鼠强成份。15、毫州市局理化检验报告(2016)21号: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王龙飞的呕吐物、从庄南北路提取的糖果内包装锡纸、从王龙飞家压井旁提取的糖果、王某1指甲、王龙飞指甲中均检出毒鼠强成份。16、毫州市局理化检验报告(2016)35号: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3家菜橱下方提取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毒鼠强成份。17、尸体检验报告: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王龙飞系毒鼠强中毒死亡。18、毫州市局理化检验报告: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甲家提取的白色塑料瓶及其指甲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成份。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认定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卷中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王龙飞系毒鼠强中毒死亡,且该老鼠药系王某1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故对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鉴于该买卖行为发生在2014年9月份以后,王某1投毒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14日,在买卖行为结束后一年多之久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减弱。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其非法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利利审 判 员 高正纲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康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