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富锦市锦程菌业有限公司社与赵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锦程菌业有限公司,赵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319号原告:富锦市锦程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华,男,总经理。被告:赵海涛,哈尔滨市哈达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锦市锦程菌业有限公司社与被告赵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锦程菌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梦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