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钢与被执行人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钢,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安钢,男,1960年3月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人,下岗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兴乐里*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101021960********。被执行人: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祥,职务,总经理。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演池街道**号。被执行人:陈崇祥,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演池乡寇家坳村崔*组**号。身份证号码:6102211959********。申请执行人安钢与被执行人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钢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崇祥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在《铜川日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安钢借款208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344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080元,以上合计2125080元。后申请执行人安钢因被执行人陈崇祥下落不明,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