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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园园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强韧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李园园,强韧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5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法定代表人:王韬,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雪娇,女,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园园,女,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韧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2204B单元。法定代表人:黄锐林,强韧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艾敏,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强韧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园园、被上诉人强韧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韧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前锦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改判其与李园园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李园园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的生活费7080元。强韧公司在2016年5月及7月书面通知李园园前往上海培训,李园园以怀孕为由不参加培训,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不适合参加培训,拒绝培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故前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也无需支付2016年8月起的生活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李园园及强韧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销其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与李园园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二、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李园园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的生活费7080元;三、李园园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强韧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本案所涉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各方之间就本案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前锦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