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效刚诉阜阳市颍东区牛庙村民居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刚,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牛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246号原告:李效刚,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牛庙村杨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牛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庆学,该村村主任。原告李效刚诉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牛庙村民委员会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效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牛庙村村民居委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效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牛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效刚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牛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效刚负担。审 判 员 葛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惠琳书 记 员 马梓清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