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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天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天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209号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欧国民,经理。被告:王天勇,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天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艾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