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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李红波与杨玉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波,杨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26号案外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贤,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忠德,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李红波,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杨玉柱,男,58岁,汉族,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波与被执行人杨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17年4月,我公司在清理梨树县开关厂动迁场地时,得知梨树县开关厂187号房照在2015年9月24日被梨树法院查封,2017年3月8日还下发了(2017)吉0322执3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开关厂院内的房屋。对此提出异议:1.梨树法院2015年9月24日下发(2015)梨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吉0322执314号执行裁定书,没有给我公司送达,我公司也不知道房屋被法院查封。2.(2015)梨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是房照,不是房屋。开关厂院内整体房屋和院落于2013年8月17日出售给我公司,我公司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2014年6月到2014年10月,我公司将187号房屋车间、174号办公室、北侧仓库及大门北侧临街房全部拆除完毕,(2017)吉0322执3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房屋早已不存在。3.因开关厂位置处于动迁规划区范围内,房照冻结,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应以实际占有为准。我公司买卖并占有开关厂院落及房屋早在法院查封之前,且按照县政府规划要求,正在开发建设,所以法院查封是错误的,请求予以解除。本院查明,2015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15)梨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杨玉柱购买的梨树县开关厂178号房照中价值363000.00元部分。2017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7)吉0322执3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杨玉柱所有名称是梨树县开关厂房屋价值320000.00元部分财产。另查明,2013年8月17日,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平市梨树开关有限公司(原梨树县开关厂)签订房屋及院落买卖协议,四平市梨树开关有限公司将5512平方米土地及地上所有房屋转让给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价为1200万元。现该房屋及院落已部分拆除。本院认为,虽然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其购买四平市梨树开关有限公司(原梨树县开关厂)房屋及院落,但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银行付款凭证、房屋产权证原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提交房照冻结文件。本院作出的查封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