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和县天海云池洗浴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天海云池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海峰路海峰大厦。法定代表人:刘祥其,局长。被执行人:和县天海云池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479号。法定代表人:周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和县天海云池洗浴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523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