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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崔玉琴与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琴,苏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318号原告崔玉琴,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张北县。被告苏福,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琴与被告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崔玉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继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艳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