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崔玉琴与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琴,苏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318号原告崔玉琴,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张北县。被告苏福,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琴与被告苏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崔玉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继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艳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