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王吉松保证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王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被执行人:王吉松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2)海商初字第291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吉松在银行的存款18224.05元或冻结、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子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