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云南与杨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南,杨胜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472号原告:姚云南,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仲育,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胜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原告姚云南与被告杨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姚云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云南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证据不够充分,需要庭外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云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云南负担。审判员 梁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