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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熊智琦与被执行人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智琦,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53号申请执行人熊智琦,男,汉族,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住旬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智琦与被执行人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涛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智琦于2017-01-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涛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强制执行,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涛除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外的工资收入已被法院另案强制执行,除此以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