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积发、卢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积发,卢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蔡积发,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卢新荣,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岑溪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蔡积发与被执行人卢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新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蔡积发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卢新荣支付借款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新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四查”,“两查”,被执行人卢新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蔡积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 杨 岳审判员 :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果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