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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东喜诉李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喜,李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942号原告:何冬喜,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二芳,广东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煜,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