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东喜诉李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喜,李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942号原告:何冬喜,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二芳,广东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煜,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