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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百花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煤矿机械厂第一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百花气体有限公司,西安煤矿机械厂第一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百花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煤矿机械厂第一分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百花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煤矿机械厂第一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煤矿机械厂第一分厂已将案件款82991.78元交付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6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