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继艳与陈国庆、张庆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继艳,陈国庆,张庆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726号原告:魏继艳,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陈国庆,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庆海,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平乡县。负责人:李兴磊,男,系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魏继艳与被告陈国庆、张庆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魏继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继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继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继艳负担。审判员 李江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