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志成与王顺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成,王顺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90号原告:杨志成,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何莉,女,商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顺义,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成诉被告王顺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决定暂同被告私下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志成承担。审 判 长 柳学生审 判 员 邹 昕人民陪审员 罗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