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晓新越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异52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法定代表人黄宪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俊,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诗蓓,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23号。负责人聂牧,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乐园西小区1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财,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东晓新越酒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乐园西小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平谷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晓工贸公司)、北京东晓新越酒店(以下简称东晓新越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华融公司称,农行平谷支行与东晓工贸公司、东晓新越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平谷法院调解,已作出生效的(2012)平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义务,农行平谷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0月21日,华融公司与农行平谷支行签署了《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约定由农行平谷支行将对东晓工贸公司享有的全部金融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以平谷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为准)一并转让给华融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诉、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故华融公司申请法院将该案申请执行人农行平谷支行变更为华融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华融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2)平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2、农行平谷支行申请执行东晓工贸公司、东晓新越酒店申请执行书;3、2016年10月21日农行平谷支行与华融公司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京平委批转字(2016)第×××号);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载《金融时报》2016年11月4日刊第6版)。农行平谷支行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均予以认可。农行平谷支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年9月9日农行平谷支行与华融公司《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京委批转字(2016)第×××号),附《债权资产明细表》、《委托资产批量转让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清单》、《律师代理案件服务协议清单》;2、2014年12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规章〔2014〕180号),附《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办法》;3、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银监会《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4、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涉诉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12号);5、2008年11月21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6、2009年4月29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东晓工贸公司、东晓新越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农行平谷支行与东晓工贸公司、东晓新越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做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载明:“一、被告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之前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借款本金二百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二○○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北京东晓新越酒店对被告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北京东晓新越酒店在偿还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二百九十七元,由被告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后农行平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2年平执字第03215号。另查,财政部〔2008〕138号、〔2009〕34号、〔2011〕12号就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问题发布了通知,并以〔2012〕6号《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财政部相应通知文件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9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华融公司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标的及金额…截至基准日,即2016年3月20日,不良资产66户,资产的账面本金金额为人民币428932328.59元,利息为人民币798182711.64元。其他债权(垫付诉讼费)为人民币251438.00元,债权合计为人民币1227366478.23元”,协议附件《债权资产明细表》中包含本案债权。2016年10月21日,农行平谷支行与华融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协议编号为京平委批转字(2016)第×××号,协议将上述债权转给华融公司。2016年11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华融公司在《金融时报》上发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进行了公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农行平谷支行与华融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已通过《金融时报》予以公告,应当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申请人华融公司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本院2012年平执字第032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瑜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关来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