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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居晓艳、王东玉等与宁海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晓艳,王东玉,宁海红,刘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434号原告:居晓艳,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东玉,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与居晓艳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轩宇、张晨生,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海红,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刘菊花,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与宁海红系夫妻关系。原告居晓艳、王东玉与被告宁海红、刘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后,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