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春文、姚朝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文,姚朝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文,男,生于1974年9月18日,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务工,住临沧市临翔区,现住耿马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跃全,男,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姚朝品,男,生于1971年12月13日,汉族,保山市人,务工,现住临沧市沧源自治县。关于张春文申请执行姚朝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姚朝品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张春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56482.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朝品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3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