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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英达与桦南县卸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莹达,桦南县卸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397号原告:方莹达,女,1989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赵月华,桦南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南县卸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钦坦,职务总经理。被告: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刚,职务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补缴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东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婉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