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与王建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8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市沪蓉高速公路奉节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曾上游,大队长。委托代理人:XX飞,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与被执行人王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渝0236行审1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三大队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