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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加文、肖旭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加文,肖旭升,兰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林加文,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肖旭升,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存玉,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加文与被执行人肖旭升、兰存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2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兰存玉在银行的存款36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加文。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且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4执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