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季海程与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程,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232号原告:季海程,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西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飞,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达,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季海程与被告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化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海程、被告龙江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飞、曹世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海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季海程支付13,202.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起,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机加车间工作。2016年3月31日,原告承诺与被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季海程13,202.1元,包括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项目。同时,被告在协议第三条向原告承诺:“在经济形势好转后,企业再次生产运营时,乙方享有优先招聘录用的权利。”2016年9月份,企业与大约30多人解除劳动关系,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但是随后,因企业计划2017年4月份恢复生产,解除与工人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恢复了劳动关系。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告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始终为企业恢复生产在家待业。2017年春节前,企业通过黑河市电视台、黑河日报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广告。为此,原告按照广告的内容,向企业进行报名应聘,同时期由多人一同报名,最终,企业录取60至70人,在同等条件下没有录取原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三条企业做出的优先录取的承诺,应当按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季海程支付13,202.1元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表示拒绝。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龙江化工公司辩称,1.不同意原告诉求的理由与事实,事实方面被告于2017年4月份通过黑河市电视台、黑河日报等媒体发布招聘广告,该招聘广告所体现的是被告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招聘相关的劳动者,而原告所声称的60-70人达不到被告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人员数目,被告的招聘并没有结束,不存在被告已经招聘完没有录用原告的事实;2.原告所依据的要求被告赔偿支付的违约金是依据原、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所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三项和第六项,第三项被告承诺经济好转企业在此经营时被告方有优先录用的受聘权利,该权利是指同等条件下而且是具有相应岗位条件下才能成立的,事实上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优先聘用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经营不善遣散终止劳动关系超过20人或者未达到20人,半年内恢复生产,应该优先录用遣散人员,被告于2016年3月前后至2017年的3月已经错过法律规定的半年的时间限制,所以被告并没有违背法律相关规定;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涉及的劳动关系不允许设置违约金等罚金性质的条款规定,所以原、被告所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第六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所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4.原告应该向被告提出优先录用,受聘权利主张,而不应该要求放弃录用而追求罚金的损失诉求,综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季海程系被告单位原职工,为机加工人。因被告生产经营出现困难,2016年3月31日,被告先后与包括原告在内的63名工人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其中与原告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2016年3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欠生活费(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3,202.1元,乙方同意并认可本金额;(三)甲方承诺:甲方在经济形势好转后,企业再次生产运营时,乙方享有优先招聘录用的权利;……(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诚信守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金额为本协议第二条所述金额……。”2017年3月份,被告在黑河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原告打电话给被告招聘处报名,被告知等通知。后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202.1元。2017年4月11日,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为由,作出黑河劳仲不字(2017)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期间,龙江化工公司通过黑河日报及短信方式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已解除劳动关系的63名工人到公司应聘,原告及其他三名原公司工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龙江化工公司报名。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应予以确认,故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在经济形势好转后,根据企业生产运营的实际需要,在招聘工人时通知原告等人报到并告知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聘权,应认定被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没有在庭审前的招聘中通知其上岗即属违约的理由,因被告的招聘尚未结束且被告始终没有拒绝原告报名应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海程的诉讼请求。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