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贵锋与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锋,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615号原告:刘贵锋,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海、南艺兰,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南奎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凤军,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锋诉被告图们市吉通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刘贵锋负担。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