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沈建国,庄莉萍,庄大良,施叶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190室、295室、398室、476室。负责人居振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寺西洋村。法定代表人沈明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湾318国道北东。法定代表人沈卫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法定代表人汝雄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轻纺市场南商区14幢2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建国,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庄莉萍,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庄大良,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施叶岚,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沈建国、庄莉萍、庄大良、施叶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11月5日欠息186816.24元;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息)。二、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35053元。三、被告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沈建国、庄莉萍、庄大良、施叶岚对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的(含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被告沈建国、庄莉萍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4幢H402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款项在116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37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62246.24元,申请执行费6971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建国、庄莉萍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4庄H4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037975)、盛泽镇舜新北路360号君悦半岛30幢-201房产(所有权证号:25008604);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4006277、04013025、04011284);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8908.89元,后发放至本案申请人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沈建国、庄莉萍、庄大良、施叶岚在本院涉及多个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上述财产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待财产处置变现后,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沈建国、庄莉萍、庄大良、施叶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财产处理周期较长,本案余款将依法终结执行,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到位328908.89元。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另案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变现后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申请执行人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