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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胡月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胡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377号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廉路28号。被执行人:胡月娥,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恒诚.莱茵河畔华景园108号。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胡月娥城建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浙0825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月娥支付6545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377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该行为可以再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