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凤菊诉被告吴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菊,吴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27号原告:高凤菊,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五铺村古槐路**号。被告:吴占军,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5********。原告高凤菊诉被告吴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菊撤回对被告吴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凤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化丹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