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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凤菊诉被告吴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菊,吴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27号原告:高凤菊,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五铺村古槐路**号。被告:吴占军,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5********。原告高凤菊诉被告吴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菊撤回对被告吴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凤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化丹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