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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阳县建新大街63号。负责人王永,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立凯,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河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于堤村。法定代表人李双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双喜,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住高阳县于堤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执行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拍卖保留价为531973元)、2017年6月8日(拍卖保留价为452100元)两次在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175型多梭织机60台、260型多臂织机(GA798-D)8台、200型多臂织机28台、200型下机24台、电子提花楼(缺件)4台、整经机8台、浆纱机200型一套、打包机1台、变压器(S9-200/10)一台、锅炉一套进行了拍卖,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机器设备的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款452100元抵偿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高阳县于堤村河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产内的机器设备包括:175型多梭织机60台、260型多臂织机(GA798-D)8台、200型多臂织机28台、200型下机24台、电子提花楼(缺件)4台、整经机8台、浆纱机200型一套、打包机1台、变压器(S9-200/10)一台、锅炉一套共计作价452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债务452100元。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