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文全与沈文平马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全,沈文平,马秀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697号原告:陈文全,男,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何霖,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文平,男,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马秀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原告陈文全与被告沈文平、马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文全负担。审判员 和小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