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辖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屠某、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屠某,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某,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屠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字第6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屠某上诉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市××区沙口路二环支路一家公司打��并在公司宿舍居住,因此,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区,请求依法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字第68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虽然提出其经常居住地系在郑州市××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仍应以其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住所地系在××××垌村,属于禹州市法院辖区,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