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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茅来忠与余善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来忠,余善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茅来忠(惯用名茅连忠),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余善武,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了茅来忠申请强制执行余善武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善武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60万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余善武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