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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升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044号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英华五巷74号。法定代表人:张虹,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升玲,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