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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孔小昭抢劫、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小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43号罪犯孔小昭(又名孔昭、孔繁昭),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小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余漏罪,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0日作出(2008)解刑初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小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原判十三年、罚金5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宣判后,2008年9月25日入狱服刑。2011年6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22日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孔小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孔小昭于2007年5月9日、16日,两次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焦作市缝山针公园,殴打受害人后抢走现金、手机等。2007年6月14日至7月29日,多次伙同他人在焦作市、武陟县多个网吧将受害人骗出,威胁、殴打后抢走现金、手机等,该参与抢劫作案8起,总价值17109元。2007年7月25日3时许,伙同他人持械与人互殴,致人轻伤。该系主犯、一人犯数罪、漏罪加判。罪犯孔小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孔小昭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张会军及服刑人员王高云、毛国定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小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小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