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黄胜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胜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421号原告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黄浦路12号。法定代表人:洪冠峰。被告黄胜利,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胜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洪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胜利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浙G×××××车辆期间租赁5350元,违章罚款150元,后保险杆油漆费200元,共计5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车辆产生的违章罚款及保险杆油漆费费用另行向被告主张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浙G×××××车辆期间租赁53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9日13时37分许,被告黄胜利从本公司门店租用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车牌号浙G×××××,至2016年12月22日晚21时共租期33天。租金250元/天,断续支付2900元。还有租金5350元未付清。且违章一次罚款150元,还车时后保险杆车损油漆费200元,被告拒付款。经由110浦南派出所民警调解出具欠条一份。本公司多次催讨款项均无。故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向本院提供被告黄胜利出具的落款为“2016.12月22日”的欠条一张。被告黄胜利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黄胜利曾向原告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汽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落款为“2016.12月22日”的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已付2900元,尚欠5350元,于2017年1月10前付清。黄胜利。2016.12月22日。”该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汽车租金535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支付原告租金,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胜利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浦江县云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金53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黄胜利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霞芳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