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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宝鸡市旭一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旭一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旭一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宝鸡市旭一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告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4275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855元,执行费6370元。在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