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东搏潮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少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搏潮贸易有限公司,黄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搏潮贸易有限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703房。法定代表人:胡国雄,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少雄(曾用名黄少洪),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区。原告广东搏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05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搏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少雄支付拖欠货款273523.94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黄少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少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东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