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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华模与商丘市睢阳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模,商丘市睢阳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41号原告:郭华模,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楠楠,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豫粮大厦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模与被商丘市睢阳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郭华模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