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楚相锋与宋向阳、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相锋,宋向阳,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072号原告:楚相锋,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张国超(实习),河南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向阳,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惠沟村。法定代表人:屈营辉,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凯博,该公司员工。原告楚相锋与被告宋向阳、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楚相锋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相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相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楚相锋负担。审 判 长 刘 沛审 判 员 孙新蕾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屹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