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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01

案件名称

廖正兵、杨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正兵,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廖正兵,男,生于1872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宏,男,生于1966年10月13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关于廖正兵申请执行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耿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宏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廖正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6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5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陶江执行员  李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