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阳、杨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阳,杨丹,丁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徐阳,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杨丹,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执行人:丁长柱,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徐阳与杨丹,丁长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9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