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耿某、王某甲、王某乙、续某与夏县水头镇西下晁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王某甲,王某乙,续某,夏县水头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耿某,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续某,女,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上列三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某,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县水头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夏县水头镇二三五省道西。法定代表人白某,该村主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耿某、王某甲、王某乙、续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县水头镇某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各项损失1240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28.7元、执行费179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审 判 员 张琦& # xB;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