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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继安、王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安,王福明,枣庄工正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安,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明,男,193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长森、张守艳,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枣庄工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西郊东泥村。法定代表人:张继安,经理。上诉人张继安因与被上诉人王福明、原审被告枣庄工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涉案房屋,1983年4月金河乡建筑公司与王福明签订的协议性质为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案外人刘贤瑞购买的金河乡建筑公司枣庄工地办公室与本案房屋是否为同一标的物。对此,上诉人张继安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供了部分新证据。本院认为,以上两项事实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 梦审判员 赵 慧审判员 金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宸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