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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洪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洪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794号原告:赵某甲,男,194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乙(系原告孙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洪某某,男,194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洪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赵某甲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 军人民陪审员  李惠霞人民陪审员  尤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培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