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618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殷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618号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3241351W,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开发区齐梁路和丹桂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陈荣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香,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系该公司项目副经理。被告:殷建华,男,汉族,1960年10月17日生,现住丹阳市。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莱富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