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王静与被申请人冯群祥、郭庆云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冯群祥,郭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18号申请人:王静,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丰泽园小区1号楼1单元601号。被申请人:冯群祥,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东方红路宝林金紫荆花园5号楼1单元2层21号。被申请人:郭庆云,女,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王静与被申请人冯群祥、郭庆云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806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杨世军、李淑琴名下位于德州市东风东路世纪花城小区8号楼2单元18层1804号房产(房权证鲁德字第S1443**号),和对担保人刘忠军、杨军名下位于三八东路16556号东海花园1号楼4单元4层401号房产(房权证鲁德字第S134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