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川宝信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鹿塬弯管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川宝信供热有限公司,西安鹿塬弯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0民初410号原告:宜川宝信供热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鹿塬弯管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宜川宝信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鹿塬弯管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因合同履行纠纷引起诉讼,双方当时在签订加工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合同签订地在西安未央区,本案依法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双方签订加工合同的地点在西安,并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如果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鹿塬弯管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金江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武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