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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维平与杨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维平,杨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维平,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贵,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上诉人孙维平因与被上诉人杨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向上诉人孙维平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孙维平于当日签收后至今仍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维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成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茜 百度搜索“”